2010年7月,阳信县检察院接到关于张洪刚滥用职权,大肆卖地的举报信后,立即展开认真细致的调查。
调查中发现,2010年初,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在进行取土场选址时,张洪刚利用担任该县某镇工作片书记的职务便利,违反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,在明知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的情况下,以工作片书记名义,积极与所辖三个村的部分村民协调,巧立名目,将近70k余亩耕地卖给了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,作为高速公路建设取土用地。
为深入了解案情,检察官们进行了实地查看,大片耕地被破坏,成了一个大坑,现场一片狼籍,耕地挖土最深的地方达3米,公共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。经过国土部门勘测,耕地实际破坏面积达71.38亩,耕地复垦费用达57.1万元。随着案情的进一步调查,办案检察官们还发现随着征地补偿款的发放,张洪刚又将近20万元土地补偿款截留,挪用给他人进行营利,并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3.5万元征地补偿款据为已有。
在被提起公诉后,张洪刚显的一脸的无辜,他声称卖地是村民自愿的,作为工作片书记,自己只是帮着联系协调,怎么能构成犯罪呢?
今年3月初,法院审理认为,犯罪嫌疑人张洪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将应当由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、管理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,擅自提供给他人用作取土场,属于超越权限和程序违法,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;此外,张还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,因其具有自首、退交全部赃款、认罪态度好等从轻情节,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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